诠释避难层与避难间的要点

发布时间:2019-09-29 点击数:1447

避难层: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计算。

3、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

4、为保证避难层具有较长时间抵抗火烧的能力,避难层的楼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为保证避难层下部楼层起火时不致使避难层地面温度过高,在楼板上宜设隔热层。

6、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及避难层内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避难层可与设备层结合布置。

8、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为保证避难层在建筑物起火时能正常发挥作用,避难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可供疏散。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布置。

10、为了保障人员安全,消除或减轻人们的恐惧心理,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0h,照度不应低于3.0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照度不应低于10.0Lx。除避难间外,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防电梯是供消防人员灭火和救援使用的设施,在避难层必须停靠;而普通电梯因不能阻挡烟气进入,则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

 

避难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²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