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隔热型防火窗和防火玻璃市场广阔

发布时间:2019-08-06 点击数:1439

目前纳入公安部强制认证管理的防火窗和防火玻璃为隔热型防火窗和隔热型防火玻璃,而国家标准GB 15763.1-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 1部分:防火玻璃》和GB 16809-2008《防火窗》中,防火窗和防火玻璃都有隔热型和非隔热型之分(隔热型的耐火性能根据耐火隔热性时间和耐火完整性时间来确定其耐火极限等级;非隔热型的耐火性能仅根据耐火完整性时间来确定其耐火极限等级,对耐火隔热型无要求)。

 

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非隔热型防火窗和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在部分建筑和场所可以有条件的使用,如下:

1、在中庭进行防火分隔时,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的条件下,可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墙;

2、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在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的条件下,可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个房间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4、建筑外墙上、下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其中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以上适用情形依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5.3.65.5.326.2.5等条文。

 

因此,未纳入强制认证的非隔热型防火窗和防火玻璃,可通过型式检验的方式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合法生产和销售,市场需求巨大。